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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3号
      

     关于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

    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

    【内容类别】关税征收管理类

    【文  号】总署公告〔200973

    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

    【发布日期】2009-11-20

    【生效日期】2009-11-20

    【效  力】[有效]

    【效力说明】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 2003年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(型号为TDI80/20,税则号列为29291010)征收反倾销税,征税时间自20031122起,期限为5年。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1121起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,期限为5年,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    自20091121日起,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、韩国和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,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、2006年第1号、2006年第40号、2009年第7号、2009年第46号和2009年第4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、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。

      特此公告。

      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

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○○九年十一月二十日

     

      
    来源于: 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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